被砍傷的被害人指控,警方疑似誘導家屬,改告傷害罪而非殺人未遂,事實上,兩者在刑度上確實相差很大,警方會依照兇嫌是否有殺人犯意,或是傷勢程度來判斷,不過就算警方依較輕的傷害罪送辦,到了檢察官或法官手上,都還是有可能被變更成殺人未遂。
因為身中三刀救護人員在現場,緊急替傷者做初步包紮,實在是太痛一邊咬牙忍耐一邊顫抖,仔細看他的左手臂被兇手砍到,當場皮開肉綻鮮血直流相當驚悚,但家屬指控警方一度誘導他們,告傷害罪而非殺人未遂。
被害人:「我當時眼睛是睜開的,但我雙眼看到全部都是黑色,我也感覺到很冷很冷。」
原來他就是日前在台北市西門町KTV外,被兩名黑衣男持刀追砍的被害人,身中多刀差點連命都沒了,李姓被害人左側肩膀三角肌,下背接近脊椎的地方都被砍傷,疑似也有傷到內臟,醫生也說如果再深個一公分,恐怕就會失血過多而死。
其他資深員警:「(若有)拿刀械朝他頭部,或心臟腹部猛刺猛砍,那這樣我們警方一定是會移送殺人未遂,那他只是拿棍棒打手打腳的話,這就比較符合傷害。」
一樣都是讓人受傷,但傷害罪和殺人未遂刑度卻天差地遠,比較兩者法條刑法第277條傷害罪,處5年以下徒刑或50萬以下罰金,而刑法第271條中的殺人未遂則是5年起跳,認定方式主要是看兇嫌是否有殺人犯意,可從傷勢嚴重程度或致命程度,如頭部臟器位置來做判斷,另外若行兇時有說出要致人於死的話語,也可能構成殺人未遂。
律師余韋德:「檢察官在調查筆錄當中,假設認定說被告,他當時並沒有殺人主觀犯意的話,最後還是有可能被認定是普通傷害罪。」
就算警方當初只用較輕的傷害罪移送,到了檢方或法官手上也有機會變更法條,畢竟傷害罪可以撤告而殺人未遂是公訴罪,被害人做筆錄時若怕警方大案小辦,也可以堅持提告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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