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塵爆案罹難者家屬指公務機關怠職向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消防署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一審敗訴,提上訴,二審今天認定塵爆與機關怠職無因果關係,判敗訴。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5名罹難者的父母提告主張,其孩子於民國104年6月27日參加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在八仙樂園舉辦的「彩色派對」,但活動於當天晚間8時31分許發生粉塵爆炸,其孩子罹難死亡。
5名罹難者的父母主張,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消防署,未防範粉塵易燃性、未確保逃生動線恰當、未確實檢查八仙樂園等,怠職有過失,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一審認定,塵爆發生與機關怠職無因果關係,判決駁回,罹難者的父母們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仍判3個公務機關免賠,可上訴。
二審指出,交通部觀光局、新北市政府於歷次觀光遊樂業檢查時,已察覺八仙樂園內有未取得使用執照的設施,並就此列為應改善事項,卻未切實督導八仙樂園改善,監督考核確實有疏失。
二審表示,八仙樂園違法興建並擴大經營「快樂大堡礁」,並將「快樂大堡礁」等區域出租瑞博公司舉辦理彩色派對;瑞博公司租用未注水的「快樂大堡礁」作為「彩色派對」舞台及舞池,卻沒有就此作為水域遊樂設施使用。
二審指出,塵爆發生原因為舞台上人員使用二氧化碳鋼瓶噴射色粉時,操作不慎將色粉噴入高溫的電腦燈而引燃,火光再引燃舞台前方至舞池區的粉塵雲,延燒至舞池地上堆積的色粉,導致被害人燒燙傷及灼傷。
二審認為,事故主因是活動內容及流程設計不當、人為疏失及硬體設備未適當隔離,非因「快樂大堡礁」設施欠缺水域遊樂設施的安全性所致,交通部觀光局及新北市政府怠於行使職務,難認與父母們主張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審指出,內政部消防署於塵爆發生前,關於是否將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的行為公告為消防法第14條第1項易致火災行為,有裁量空間,其未公告管制上開行為並非怠於職務。
此外,「彩色派對」發生粉塵爆炸,造成15人死亡、400多人受傷;主辦人呂忠吉經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已於108年入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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