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判決罰俸1年;石木欽透過律師發表聲明表示,深表遺憾,將提起上訴。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指出,石木欽於民國97年間由配偶以次子名義,買進翁茂鍾經營、控制的聯亞光電工業公司未上市公司股票100張,並在聯亞公司上市後,於104年至105年間賣出,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守則暨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等規定,且情節重大。
職務法庭針對石木欽以妻兒名義購買聯亞股票,判決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元),可上訴;石木欽被控與翁茂鍾餐敘討論百利案、購買怡安股票部分均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
石木欽聲明表示,職務法庭認定本案有10年追懲時效適用,因此就監察院指控他購買怡安、佳和公司股票及與翁茂鍾餐聚,以超過10年時效為由而免議。
石木欽說,職務法庭更進一步認為,他任職最高法院法官期間無不當行為,且其餘餐敘、球聚及監察院指控他未迴避的部分,均無證據證明他有違反任何規定,所以不付懲戒。因此,監察院對他的指控及主張本案件沒有時效適用,均明顯不實。
但石木欽認為,他接洽兒子於97年買進聯亞股票,此部分縱有不當,但追懲時效已完成,職務法庭卻將他兒子於104年、105年賣出聯亞股票的個人行為,與他介紹買賣的行為,認定為具有一體性,而判罰俸1年,對此深感遺憾,將提起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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