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通過警消人員特考後到消防署受訓時,因身高未滿160公分遭廢止受訓資格而興訟。一審認身高限制違憲判陳女勝訴,二審今天認為沒違憲且要求身高合理,改判敗訴確定。
全案緣於,陳女參加民國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108年1月間到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不過,陳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一般警員考試規則」160公分的身高標準,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她的受訓資格。陳女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憲法第18條明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考試資格及方法的規定對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利形成限制者,應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北高行表示,有關身高限制的規定欠缺與重要公益間的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即使從寬認定相關規定與消防救災的重要公益目的間有合理關聯,也過度侵害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違反比例原則。
北高行認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以陳女不符合規定身高標準為由,廢止她的消防警察受訓資格,不法侵害她應考試服公職權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因此撤銷原處分,判決陳女勝訴。
案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認定消防警察工作勤務態樣危險而複雜多變,各式應勤裝備、器具均有一定之長度及標準化規格,消防人員分派至消防機關服務,須服膺各項救災、救難勤務,及時有效操作各項器材及設備,完成任務。
二審合議庭指出,考試院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關於體格檢查合格標準之裁量,有形成的空間範圍,依其固有權限,本於其專業就身高設定多少公分為合格,對將來可能任消防警察之女性要求身高160公分以上,該標準具有合理性,核無濫用裁量,自屬合法。
二審指出,原判決認為這些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本件原處分廢止受訓資格並無違誤,改判陳女敗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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