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男子被控推由吳姓友人開槍射殺賴姓女友並棄屍,一審判吳男無期徒刑、洪男無罪;二審認定洪男知情且參與,逆轉改判12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洪姓男子於民國109年初與賴姓女友交往,但兩人多所爭吵、肢體衝突;同年3月1日深夜,洪男、賴女、吳男等人搭車至新北市三峽偏僻山區,吳男持改造手槍朝賴女正面射擊3發致死。
賴女遺體遭棄置在附近隱蔽竹林,案發數日後,警方循線發現此案,查出洪男、吳男涉嫌重大,但最後僅尋得賴女白骨及已腐化的屍身;案經新北地檢署偵查,依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嫌起訴洪男、吳男。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吳男坦承射殺賴女,但辯稱當時是在試槍,不慎擊中賴女,並聲稱是獨自將賴女遺體移到竹林;洪男則矢口否認,辯稱當晚一路上呈無意識狀態,沒有下車,不知發生什麼事。
一審認為,洪男辯詞與事實不符,但本案除了吳男的指證,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洪男涉案,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判洪男無罪,另依殺人等罪判吳男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洪男才是與賴女有糾紛之人,開槍的吳男與賴女並無嚴重摩擦,不足以引發殺機。
二審發現,洪男前往三峽途中還能正常聊天,並無意識不清,而當時洪男等人搭乘雙門轎車,洪男與被害人分別坐在後座左右兩側,但坐在副駕駛座的乘客沒有下車,洪男勢必得先下車,坐在右側的被害人才有辦法自駕駛座車門下車,洪男辯稱無意識,不足採信。
二審認定,洪男因不滿賴女案發前不斷與他爭吵、互毆,還嗆聲要找人押走他,因而萌生殺意;開槍的吳男則是為了替洪男出氣才槍殺賴女,洪男也參與棄屍,兩人為共同正犯。
二審審酌洪男、吳男與賴女並無深仇大恨,僅因細故即槍殺賴女,還任由賴女屍身腐壞、遭動物啃食,且犯後均未如實供述、毫無悔意,仍判吳男無期徒刑,洪男改判有期徒刑12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洪男、吳男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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