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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持刀2度搶超商「露刀柄」 檢認定:恐嚇取財

記者 許祐祥 / 攝影 陳奇君 報導
發佈時間:2021/10/29 19:47
最後更新時間:2021/10/29 19:47

台中發生一起超商搶案,嫌犯持刀要店員把錢交出來,短短一分鐘得手9000元,搶完台中又去高雄,同樣手法又得手4800多,檢方認定男子搶劫時,露出刀柄口頭威脅,刀沒架在當事人脖子上,算恐嚇取財不算強盜。

圖/民眾提供

 
白衣男子,拿著包包走向櫃台,講了幾句話,只見店員開始點鈔接著交給他,但明明沒買東西沒取貨,怎麼店員還找錢,原來是男子持刀搶超商。

畫面放大,男子包包露出木柄,裡面放的是一把刀,他威脅店員把錢交出來。

圖/民眾提供

記者許祐祥:「當時嫌犯就是在這間超商,持刀搶劫得手9000元,台中地檢署認定不算強盜,是依恐嚇取財罪起訴。」
 

超商店員:「一次而已,半夜來搶的。」

嫌犯8/25凌晨3點多,來到台中梧棲超商搶錢,過了2小時又到高雄內門,用同樣手法搶超商得手4800多,過了一晚在台東落網。

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副所長吳志猛:「稱他說要跑路缺錢,要那個林姓店員交付財物。」

圖/TVBS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卓俊忠:「並沒有說把刀子,直接有脅迫到被害人這邊,所以沒有達到強盜罪的,致使不能抗拒的一個要件。」

據了解嫌犯搶劫時,刀放包包裡沒拿在手上,店員點鈔親手拿給他,不是嫌犯自己搜刮店員也沒退後躲藏,檢方認為客觀畫面不構成搶劫而是恐嚇,店員沒抵抗不算搶是威脅,刀也沒碰到店員身體,強暴手法算強盜刑期可處5年以上,恐嚇取財刑期6個月到5年相差甚遠,犯案手法跟店員反應不同,起訴罪名也因此天差地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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