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
"
回到網頁上方

屏東戳眼男恐無罪?律師勸立委「修法」:別顧打架搏版面

編輯 陳希潔 報導
發佈時間:2021/09/30 11:46
最後更新時間:2021/09/30 16:02
律師林智群說明屏東戳眼男可能面臨的刑罰。(圖/翻攝自爆料公社、林智群臉書)
律師林智群說明屏東戳眼男可能面臨的刑罰。(圖/翻攝自爆料公社、林智群臉書)

屏東近日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嚴重攻擊事件,疑似精神病患者強行徒手戳超商女店員的眼睛,引起社會譁然。律師林智群痛批,「挖眼,可惡指數100。」不過也明白表示,如果行為人無罪責,就不構成犯罪,呼籲立委盡快修法,正視相關的社會案件。

屏東這起嚴重攻擊事件,引起社會譁然。(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更多新聞:沒接機因郭台銘不讓去? 陳時中「這句話」神回

屏東一名男子於26日走進位於高樹鄉的超商內,女店員好心提醒將口罩戴好,沒想到對方突然失控,竟衝進櫃台強戳女店員的雙眼,導致女店員視網膜剝落,恐有失明之虞。

林智群氣憤地說,「挖眼,可惡指數100」。(圖/翻攝自林智群臉書)

更多新聞:「3+11當替罪羔羊大可不必」 陳時中:願為疫情道歉
 

根據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林智群在臉書分享刑法第87條規定:「因第19條第一項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他指出,刑法理論、刑法規定就是這樣,沒辦法對「無罪責的人」進行處罰,只能強制監護,不過麻煩的是,監護期間最長是5年,就算這個人還沒有醫療好,尚存在風險,時間一到,監護機構只能放人,依舊繼續在社會上趴趴走。

林智群向立法委員喊話,「與其在那裏打架搏版面,還不如把刑法第87條修一下,」甚至強調,這次真的是87。

《TVBS》提醒您:
◎拒絕暴力 請撥打110
◎反霸凌專線:0800-200-885
◎法律扶助基金會:(02)412-8518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緊抓話題熱點,與你討論全球大小事!點我追蹤【TVBS Twitter

Blueseeds天然初萃精油

👉招財能量爆強的財富精油,還可抽Audi

👉偷做醫美嗎?臉怎麼亮成這樣

👉你有聽過洗髮精也要換季嗎?


◤EF海外遊留學專家◢

👉最後倒數! 暑假海外遊學團/營隊報名即將截止

👉半年/一年也可以「微留學」,高達6萬元折扣!

👉給自己一個遊學假期,同時提升語言及國際觀


#屏東#戳眼#超商#店員#刑法#林智群

分享

share

分享

share

連結

share

留言

message

訂閱

img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網友回應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337

0.0732

0.2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