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工程師在基隆市和豐橋探勘橋下水文,因倚靠的欄杆斷裂墜橋死亡。家屬請求國家賠償,二審判基隆市政府賠償2124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依歷審判決書記載,陳男的父母、妻子、2名女兒共5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喪葬費、醫療費等。
陳男家屬主張,陳男民國105年4年25日因工作前往基隆市和豐橋探勘橋下水文,倚靠在橋上鐵欄杆往下俯視時,鐵欄杆突然斷裂,因而向下墜落至13.3公尺深橋下大排水溝,送醫不治。
陳男家屬指出,欄杆所在位置的土地已於88年間由基隆市政府徵收,市府為管理者,案發所在地的土地屬市區道路,欄杆即為市區道路附屬設施,市府有管理維護責任,且欄杆裝設目的為防止行人墜落,非僅為美觀。
陳男家屬認為,市府平時就應防鏽保養、鏽蝕斷裂時也要更換重新豎立,或更換前暫時設立防護措施,但市府無所作為,任憑欄杆嚴重鏽蝕,與混凝土間的連接基座完全鬆脫、斷裂,毫無支撐力可言,管理上有欠缺。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基隆市政府在欄杆鏽蝕時,就該進行防鏽處理,卻無所作為,導致陳男墜落死亡,管理上自有欠缺,陳男墜落與欄杆的管理欠缺具因果關係,判決市府應賠償新台幣2618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基隆市政府仍主張並未擁有欄杆所有權,本案肇因於陳男自身的危險動動作,為個人疏失;二審審理後仍認為基隆市政府應負賠償責任,參酌相關事證並重新計算,判市府應賠償2124萬餘元給家屬。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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