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向車行租車,如果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車卻故障了,到底是民眾該賠,還是車行該負責?台北縣有一位民眾,日前租了一台保持捷跑車要參加朋友婚禮,沒想到開一開卻拋錨在路邊,車行索賠12萬5千元的修車和材料費,這麼貴,民眾當然不願意付,結果車行告上法院,法官認定車子零件本來就會老化,車行索賠太不合理,判決民眾不用賠償。
租一台保時捷去參加婚禮,超級拉風,不過開一開卻抛錨在路上,到底是誰該負責?
台北縣一名男子,向租車行租了台10年車齡的保時捷當禮車,結果水箱的熱交換器壞掉了,車行先是要消費者支付5萬8千元的修車費和租金,又索賠6萬7千元的材料費和營業損失,還拿出契約,說租保時捷的男子,同意開出半小時或10公里後,要對車況負完全責任,消保官解讀,這樣的合約是無效的。
消保官楊舜惠:「對消費者來說,也就是這個承租人顯失公平,依照法律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這契約是無效的,如果租車期間,消費者正常使用,機械造成的老化,當然要由出租人(車行)負責。」
消保官拿出條文,這樣的合約免除車商責任,又加重消費者負擔,太不公平,而且根據民法第423條,租車期間,車商本來就應該確保車子能夠行駛,因此法官也認定,除非車行能舉證消費者有不當使用,否則消費者不用賠償,判決車行敗訴。
◤人氣精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