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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不知是兇宅 有嫌惡感、獲賠84萬

記者 洪彩綸 / 攝影 林隆士 台中 報導
發佈時間:2009/12/12 12:3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台中市有一戶人家,買了一間公寓後才發現,曾有房客在陽台上吊自殺,房子成了凶宅,想賣又賣不掉,於是控告前屋主沒有盡到告知責任;法官認定,兇宅的確對屋主造成心理障礙,就算被告強調已經請法師作過法,還是無法排除現任屋主的「嫌惡感」,認定房價要再低3成,判前屋主要賠償84萬元。

蔣小姐用280萬在台中市買了一間公寓,入住後卻諸事不順,一問才知道這間公寓曾有房客上吊自殺。屋主蔣小姐:「當初你這十幾年,怎麼都沒有告訴我,他說要包個6萬元給我,就這樣子給我就好,我就很生氣。」

蔣小姐說,10年前會買這間房,是因為陽台採光充足,沒想到前房客就是在這裡自殺,家人們沒有特別信仰,陽台上也沒有放平安符,只養了一隻狗。附近鄰居:「我們整條街的人都祭拜她(自殺者),哪有人不知道,只有她不知道,真的,她不知道,不然知道你會買嗎?」

蔣小姐很生氣,因為賣她房子的主人,她本來就認識,卻完全沒說房子是兇宅,現在她沒錢買其他房子,只能繼續住在這裡,但如果有機會,會馬上脫手。蔣小姐:「如果你要跟我買的話,我就賣給你啊。」記者:「如果有人買,你會告訴她(這是兇宅嗎)?」蔣小姐:「當然要告訴他,不然就照我的狀況,他也來告我啦。」

民眾:「還是會覺得毛毛的吧,住進去的話,一般人對兇宅,就是會覺得會帶來不好的那個(感覺)。」

一般民眾購買兇宅意願不高,蔣小姐很難脫手,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法官認為,賣方沒有告知房子是兇宅,已經影響現任屋主心理觀感,儘管強調有請法師作過法,但還是無法排除屋主對房子的嫌惡感覺,法官認定房價應該再低3成才算合理,判前屋主必須賠償8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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