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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青年6人潑漆警政署 二審逆轉無罪確定


發佈時間:2021/06/03 12:32
最後更新時間:2021/06/03 12:32
圖為民進黨青年發展部發言人吳濬彥。(圖/中央社)
圖為民進黨青年發展部發言人吳濬彥。(圖/中央社)

民進黨青年發展部發言人吳濬彥等人涉於太陽花學運4週年時赴警政署潑紅漆,一審遭判拘役,經上訴,二審今認定未造成大門、圍牆等不堪使用,未構成毀損罪要件,改判無罪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被告吳濬彥、高若有、陳廷豪、莊程洋、張迪皓及張耿維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晚間,在台北市某咖啡廳參加「太陽花學運」323事件週年聚會時,因不滿相關機關未追究警方強制驅離,疑致陳抗人士受傷的責任,由莊程洋取得資金,委由高若有買紅漆,再由吳濬彥等人分別取用。

 

判決指出,吳濬彥等人於隔天24日凌晨3時許赴警政署,在大門警徽上以紅漆書寫「交出323暴警」等文字、圍牆上書寫「323」、「四周年」等文字以及向大門、鐵拒馬潑灑紅漆;高若有持照相機拍照記錄紅漆潑灑情形。

檢方偵辦後,以毀損罪、公然侮辱公署罪嫌起訴吳濬彥等6人;一審依毀損罪,判6人各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由二審高院審理,

二審審理期間,6人均不否認購買紅漆,並對警政署大門、圍牆及鐵拒馬書寫、潑灑紅漆。
 

二審審酌,毀損罪以使物品「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為構成要件,大門、圍牆及鐵拒馬的本體、外形均未受損,僅輕微影響美觀及整潔性,且油漆可以去漬油等有機溶劑清洗去除,6人行為不符合毀損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公然侮辱公署罪所指「侮辱」,是指抽象謾罵或嘲弄,而「交出323暴警」、「323」及「四周年」等文字,非屬抽象謾罵或嘲弄詞語,潑灑紅漆部分,依常情觀之,也無貶損、污衊等意思,6人行為無從成立公然侮辱公署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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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太陽花學運#警政署#潑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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