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劉姓婦人在5年前以600萬元向一名連姓女子購入凶宅,之後委託謝姓男友人張貼廣告代售,最後以585萬元賣給潘姓男子。潘男事後發現該屋是凶宅,認為賣方是刻意隱瞞憤而提告。劉女否認並辯稱不知情,但仲介卻證稱劉女和謝男清楚該屋曾發生凶殺的非自然死亡情事,台中地院審理後,今(11)日依詐欺罪判處劉女和謝男各1年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2019年間,劉女決定出售該屋,授權謝男張貼廣告代為出售來賺取佣金。當時潘男看到廣告後聯繫謝男帶領看屋,期間謝男並未告知對方,隱瞞該屋是凶宅一事,最後該屋以585萬元售出,潘男事後發現是凶宅,憤而提出告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劉女否認隱瞞凶宅一事,辯稱自己不知道,「仲介拿給我就簽了」,謝男則稱說只是受劉女委託貼廣告,並未去到現場。
證人前屋主連女則向法院證稱,出售時有告知李姓房仲,該屋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對象是她的母親,基於道德必續據實以告,李姓仲介告知劉女此事,對方還回應宗教關係並不介意;李姓仲介則證稱,簽約當時劉女和謝男都在場,也有盡到告知買方該屋曾發生過非自然身故的凶宅,買方稱說自己是基督徒,有宗教信仰並不介意。
審酌4人說法後,法官認定劉女和謝男的確隱瞞潘男凶宅一事,認定兩人涉及詐欺犯行明確,依詐欺罪各判處1年4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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