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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停滯遲到不到庭 前法官被判罰半年薪水


發佈時間:2021/05/07 13:44
最後更新時間:2021/05/07 13:44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台北地院前法官張耀宇任職期間案件遲延、開庭遲到或不到庭,甚至延遲定執行刑,害受刑人多關6天。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天判張耀宇罰款,金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總額的6個月。

張耀宇於民國102年9月間被分發到台北地方法院擔任刑事庭法官,已於108年5月31日辭職。他被控104年至106年連續3年辦理案件無正當理由不進行,停滯達4個月以上者共29件,甚至有長達236日者。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進行,影響當事人權益。

 

判決指出,張耀宇於106年6月21日上午開庭時遲到數分鐘;107年3月30日下午參與陪席審理案件時遲到18分鐘。另外,張男於107年7月6日上午本來應該參與審理一件案件而未到庭,違反職務規定,且影響案件的進行或審結,情節重大。

判決表示,張耀宇在裁定一名林姓毒品犯應執行刑時,因為疏失讓林男多關6天。林男事後聲請刑事補償,獲賠1萬8000元確定。

職務法庭認為,張耀宇的違失行為,非但侵害當事人訴訟權益,並損及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賴,可責性本來不低,但他於107間努力清結積案,甚有績效,裁判品質也不錯,堪認已有積極任事的決心與作為,判處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的6個月罰款。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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