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林口區某幼兒園108年發生女童溺水昏迷事件,女童1年多後過世。法院認定當時園方未聘僱及安排妥適人力,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張姓負責人等3人各8個月到1年不等徒刑。
根據判決書,這起意外發生在民國108年8月6日上午10時許,當時林口某幼兒園內,多名幼童在老師帶領下在園內戲水池內玩水,一名4歲女童意外在水深約60公分的池中溺水,被救起時已無生命跡象,一年多後因多重器官衰竭等原因過世。
判決書指出,張姓負責人及涂姓園長未聘僱及安排妥適人力,事發當下泳池中只有2名教師在場,其中莊姓教師甚至擅自離去更換衣服,獨留另一名教師看顧18名幼童,導致女童溺水時,因現場老師人力不足而未及時發現。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莊姓教師認罪,張姓負責人及涂姓園長則皆矢口否認有何過失致死犯行,辯稱「就醫超過1年,死亡與過失有無關係需要釐清」、「當初被害人在急救下,是有生命跡象,以當下情形只有過失傷害」等語。
法院認為,張姓負責人及涂姓園長本可在人力不足之下,停止戲水課程,或聘僱及安排妥適人力以降低師生比,維護幼兒於戲水活動安全,仍疏未注意,在師生比過高的情形下進行戲水活動,終致這件憾事。
法院審酌3人過失行為違反義務程度均非輕微,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損害甚大,張男及涂女未坦承全部犯行,莊女坦承犯行,3人未和解或賠償,最後判處張姓負責人1年徒刑,涂姓園長及莊姓教師各8個月徒刑,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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