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姓女子與黃姓男子未婚懷孕,宋女產下男嬰後,黃男涉將男嬰裝入塑膠袋再拿到工地丟棄,導致男嬰下落不明。高雄地院今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黃男9年、宋女6年徒刑。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20歲宋女因涉詐騙犯行,拒絕社工協助生子安置,事發時消極未阻止29歲黃男丟棄男嬰,也未報警,導致男嬰下落不明。兩人事後還以遭受脅迫為由企圖脫罪卸責,應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高雄地院合議庭審酌黃男涉丟棄男嬰,可能導致塑膠袋內男嬰因無充足空氣、墜落力道、甚至遭野狗啃食等因素死亡,是基於殺人間接故意丟棄。
合議庭認為,黃男雖認為男嬰已死亡,但男嬰遭丟棄時仍有呼吸心跳,檢警在丟棄現場查獲的骨骸經化驗發現並非人類骨骸,也不排除有人經過發現男嬰而抱走扶養,所以無法證明男嬰已死亡。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應為有利被告認定,即應認為是殺人未遂。
高雄地院法官今天上午並依違反兒少法、殺人未遂罪判處黃男9年徒刑,宋女依共同犯殺人未遂判處6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同為詐騙集團成員的宋女與黃男未婚懷孕,宋女在民國108年10月8日凌晨於廁所產子後,未阻止黃男將發出哭聲的男嬰連同胎盤、臍帶裝入黑色塑膠袋先棄置在陽台,再前往小港區某處工地從圍籬外將塑膠袋丟進工地內,男嬰迄今下落不明。
直到同年11月5日,被通報為失蹤人口的黃男及宋女在台中市中山路一處超商被員警尋獲,警方聯繫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發現宋女未婚懷孕且已過分娩日期卻不見孩子在身邊,兩人才交代事情原委,全案交由高雄市小港警分局調查。
黃男及宋女接受警詢時否認有殺害男嬰犯意,並辯稱是受詐騙集團首腦指使才丟棄男嬰。
高雄地檢署掌握相關事證,認為兩人明知剛出生的男嬰沒有自保能力,竟沒給保暖衣物及食物就棄置在陽台等死,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建請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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