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林姓女子任職某健康公司的專案管理師,2017年4月發現懷孕,同年7月至10月,相繼以產檢和安胎為由,先後向公司請假57天休養,不料卻遭資方減薪1萬元,並在2個月後資遣。林女不服向勞動局檢舉,公司被依違反《性平法》開罰2萬元,公司辯稱是因不堪虧損才出此下策,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林女自認權益受損,先向北市勞動局申訴,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一、二審法官發現,公司收到林女的申訴信件時,曾用「自私自利」、「只顧自己安胎休養」、「不管公司死活」等語回覆,但公司卻聲稱因不堪長期虧損,不得已才資遣林女,與她的請假無關。
法官認為,林女因懷孕遭公司片面減薪和資遣,明顯遭到歧視,且發現公司以虧損為由資遣林女,之後卻又招募新人,認定公司並非因為虧損而資遣林女,判決公司敗訴,除了需支付林女應有的薪資,也可予以復職、支付1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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