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裕興18號」漁船去年底在中途島海域失聯,10名船員至今下落不明,「永」船今天拖返蘇澳港。海巡救援時陸續派2艘船艦,共航行57天約1萬浬,打破最遠和時間最長救難紀錄。
海巡署艦隊分署分署長謝慶欽表示,海巡署「巡護8號」於1月11日出港,以最大安全航速航行18日3200餘浬後,1月29日上午9時許於鵝鑾鼻東北3218浬與漁船「億榮18號」及「永」船會合。
「永」船於2月18日改由漁船「億榮3號」接替拖帶,「巡護8號」則因往返航行天數長達44天,已超出油、水及糧食存量安全範圍,海巡署另調派「巡護9號」於2月7日出發。
「巡護9號」2月16日抵達現地交接,持續戒護「億榮3號」拖帶「永」船,昨天下午4時於台東成功東方7浬處,再交由「宜安6號」與蘇澳海巡隊10028艇執行拖帶與戒護任務,「永」船下午順利返抵蘇澳港。
謝慶欽指出,「巡護8號」登檢小組曾在1月31日趁現場海象好轉之際,著全套防護裝備登船,發現「永」船駕艙及通訊設備毀損,機艙積水,但未尋獲台籍船長及9名印尼漁工下落,全案已報請宜蘭地檢署指揮偵辦,正進行現場勘驗及鑑識,會盡快釐清事故原因向國人報告。
蘇澳區漁會理事長蔡源龍下午到現場關心「永」船受損情形時受訪表示,「永」船船長室受到大浪襲擊幾乎全都碎了,船上所有儀器設備也壞了,「永」船雖然拖回來了,不禁令人心酸和難過。
至於管轄權問題,恆昇法律事務所律師邱敏婷指出,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1、92條,國家應給予船舶國籍、懸掛國籍旗幟,而掛有國旗的船舶,在一般狀況下也僅受該國家的管轄,當船舶發生碰撞事項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對船舶具有管轄權。
此外,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7條,對事件有管轄權的國家,除船旗國外,尚包含船上人員的所屬國,因此除非船上人員的所屬國有提出管轄的要求,否則通常由船旗國處理,或者透過司法互助協商處理。
邱敏婷說,依前開規定,「永」船的國籍為台灣,台灣對「永」船即具有管轄權而得處理此事件,然而如果釐清船上船員的國籍,船員的所屬國也得提出請求,或者透過司法互助合作處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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