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涉嫌詐領助理薪資案,士檢聲請羈押禁見,士院裁定200萬元交保。高院發回更裁。士林地院今天再度開庭。潘懷宗於上午10時許到達法院頭戴棒球帽不發一語。
潘懷宗及陳姓主任被控於民國97年至109年間,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薪資後挪作私用,初估詐領金額約300萬元。士林地檢署於1月26日指揮調查局搜索、約談,聲押潘懷宗及陳姓主任。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潘懷宗及陳姓主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偽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但無羈押必要,裁定各以新台幣200萬元、150萬元交保。士檢不服,提起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潘懷宗坦承以人頭助理向台北市議會領取薪資,但辯稱並未挪作私用、沒有不法意圖,只是用來支應服務處開銷,但依同案被告說詞及卷內證據,有相當理由認定潘懷宗有偽造證據、勾串共犯之虞。
高院認為,原裁定能否擔保被告不會有串證或滅證行為,仍有疑問,撤銷原裁定,發回士院更裁。士院今天上午10時30分再開羈押庭,並傳喚潘懷宗、陳姓主任到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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