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男子騎車闖紅燈被員警攔停,徐男拒絕簽名並拒收通知單,還打官司抗罰。法院發現,員警在徐男拒收通知單後未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未合法送達,判罰單無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男於去年5月19日晚間騎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時,被員警攔停舉發闖紅燈,徐男不服,拒絕在舉發通知單上簽名,也拒收通知單。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徐男罰鍰新台幣1800元。徐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調閱員警採證照片及相關紀錄,認定徐男在事發當晚騎車到新店區北宜路一段時,在一處紅燈處逕行迴轉,的確有闖紅燈事實。
員警攔停徐男後,製作舉發通知單,但徐男拒簽拒收,員警多次告訴徐男若不服可以申訴,但沒有告知徐男何時到北市交裁所報到。
法官指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行為人若拒絕收受通知單,員警應告知行為人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才能算是行為人已收受舉發通知單。但此案員警在徐男拒收後並未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不能算合法送達。
法官認為,此案舉發通知單既未合法送達徐男,北市交裁所所做出為原處分應不合法,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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