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洪當興於106年間在台南地院外開車撞死妻子和律師,一審及二審被判死刑,更一審認定洪當興符合自首要件,犯後自責懊悔,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洪當興於民國106年7月間與李姓妻子在台南地方法院進行離婚訴訟,開庭後李女與黃姓律師步出法院,走在台南地院和台南地檢署間的通道,洪當興開車從後方追撞,造成黃姓律師送醫不治,李女傷重搶救2天也宣告死亡。
台南地檢署同年8月間依殺人罪起訴洪當興,並求處死刑;台南地院於107年2月判處洪當興死刑;台南高分院108年3月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洪當興是否自首尚待釐清,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定,洪當興犯後停住車輛,怒氣已退,得知鑄成大錯,現場持手機撥打110,110忙線未接,再撥119報案。警方到場後,他當場向警方說明犯罪動機、和被害人的關係、犯意及犯罪目的等,靜候裁判,符合刑法自首要件。
更一審考量洪當興是在衝動下的臨時起意殺人,且參酌洪當興內向壓抑的固執個性,未具暴力色彩的反社會人格,愛子女,賺錢養家,非懶散成性,犯後希望卻無力彌補被害人家屬的傷痛,自責懊悔,已進入反省階段,心境行為正向轉變,再犯可能性低,再社會化可能性高。
更一審審酌洪當興的子女已失去母親,不希望成為孤兒,需要爸爸解除心中疑惑和傷痛,讓孩子取得正向成長的力量,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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