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一名69歲的劉姓男子年輕時前往大陸,一去就是30年,直到年老體衰後欠缺工作能力,返台後向兒女提告聲請給付扶養費。不過女兒出庭時反控,父親從未照顧他們母子三人,當初拋棄懷孕中的母親,導致母親因奔波生活而營養不良,弟弟一出生就患有腦性麻痺和智能障礙,而且母親早逝,她便擔負起照顧弟弟的責任。台東地院審理後,駁回劉男的告訴,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劉男有過兩段婚姻,他先與李姓元配產下一子,離婚後再娶宋姓女子,並生下一子一女。劉男表示,大兒子目前有負擔他每個月的租屋費用,也有照顧他的生活起居,唯獨和宋女生下的孩子早已失聯,認定兩人並未盡到撫養義務,因此決定提告,要求兩名子女在他死亡之前每月各給付5937元新台幣。
得知挨告後,宋女出庭表示,她自小就對父親沒印象,而且5歲那年,父親還竊取母親的身分證、印章去借高利貸後就消失無蹤,並在1994年7月2日捲款逃至海外,只留下她和懷孕的母親四處躲避黑道的討債,每天生活在恐懼之中。
宋女接著提到,父親出境約3個月後,母親足月生下弟弟,但因為母親懷孕期間營養不良,加上因奔波擔心受怕,導致弟弟一出就腦部缺氧造成先天性腦性麻痺,但母親擔心被黑道發現會抓住他們母子3人,因此不敢帶弟弟到大醫院看診,導致他癲癇發作日漸嚴重,弟弟因此腦部退化,自此大小便失禁、雙耳重聽、視力不佳。
宋女還說,母親為了照顧他們姊弟倆過度勞累,不到40歲就中風,她就開始姊代母職,照顧母親和弟弟,16歲就開始半工半讀。原以為日子逐漸好轉之際,母親卻在49歲確診罹患血癌,3年後過世,她獨自扛下醫療費和喪葬費,還要照顧弟弟。
回想起種種一切,宋女說他們過了幾十年的苦日子,父親卻在國外吃香喝辣,對他們母子三人完全置之不理,現在卻要她和弟弟擔負扶養責任,明顯有失公允,而且她從未向父親討過一毛錢,薪水都要拿來照顧兒子和弟弟,根本無力負擔,祈求法官駁回聲請。宋男出庭時也表示,自己的情況都需要別人撫養照顧了,根本無力撫養父親,對方的要求有失公平。
對此劉男不否認自從子女年幼時,就未負起撫養義務和責任,法官審理後,認定劉男未善盡責任情節較大,現在卻要2子女盡撫養義務實在有失公平,因此駁回劉男之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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