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騎士羅邵華等人不滿蘇花改禁行機車,控告公路總局請求撤銷禁止行駛交通標誌。法院認定設置交通標誌公告限制通行目的,是為追求防止事故等公共利益,判羅邵華等人敗訴。
此外,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去年7月初發起包圍公路總局活動,提出立即開放南迴改及蘇花改行駛機車5大訴求,公路總局採納部分意見,蘇花改最快今年6月試辦開放重機。
全案緣於,蘇花改(省道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去年1月6日通車,公路總局規定部分路段禁行機車。
騎士羅邵華、林志學不滿有路段禁行機車,提告主張蘇花改為新近完成的公路,路線平直,道路狀況極佳,主管機關限制機車用路人通行部分,並未提出高溫、噪音、廢氣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評估與實證研究,此種差別待遇不具正當合理關聯,有違平等原則,請求撤銷禁止行駛的交通標誌。
公路總局第四區養工處辯稱,羅、林分別居住桃園市與苗栗縣,2人沒證明與蘇花改路段有何接觸,僅針對新聞刊載的公共政策爭訟,而非實際上有何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2人提起撤銷訴訟,明顯然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定,第四區養工處具有設置交通標誌權限,交通標誌所形成差別待遇所追求的目的正當,是為追求防止事故等公共利益,且有合理關聯,並無違平等原則,判羅、林2人敗訴,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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