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黃姓男子去年懷疑弟弟的機車遭吳姓少年騎走,持刀刺死少年。一審依傷害致死判刑7年10月,二審今認定黃男僅因細故犯案,無視生命價值,犯後自首等,改依殺人罪重判9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黃男於去年11月18日凌晨坐車行經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時,發現警方臨檢車輛中,疑似有人騎乘弟弟的機車,隨即尾隨機車到新北市三重區某停車格旁;黃男發現騎士並非弟弟,持刀質問騎士吳姓少年機車來源,雙方發生口角、拉扯。
黃男看到少年欲轉身離去,竟近距離朝少年左側胸腔部位猛力刺入,少年負傷逃離後,因傷重倒地,經緊急送醫救治,因心室出血致心包囊填塞、左側肋膜腔出血,導致出血心因性休克,於同日清晨5時8分許不治死亡。
一審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黃男7年10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改依殺人罪判刑9年,全案可上訴。
二審指出,黃男於審理時坦承持刀刺向被害人上半身,依據證人證詞及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書及扣案折疊刀等證據,認為黃男行為時已滿19歲且智能正常,就折疊刀對於他人身體生命安全的危險性,清楚了解,黃男行凶動機、所持用凶器、攻擊部位、下手力道及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勢等,可見黃男猛力行凶,具有一定的行為犯意,絕非拉回被害人時不慎刺中。
二審認定,黃男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且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黃男的殺人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成立殺人犯行。
二審考量黃男僅因細故,持刀刺殺被害人致死,無視他人生命價值,非但使被害人喪失寶貴生命,也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撫平的哀痛,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黃男犯後雖主動報案自首,但沒有完全坦承犯行,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念及黃男並非出於直接殺人故意,且行為時為19歲,因逞一時血氣,思慮未周而犯案,因此改判9年徒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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