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吳姓男子與妻子因不動產問題發生爭執,強壓妻子頸部致死。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3年,二審高院認為吳男無殺人犯意,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檢警調查,吳男與妻子於民國98年7月協議離婚,去年4月法院判決婚姻關係存在,吳男5月3日搬回蘆竹區與妻子同住,期間雙方持續因居住習慣、是否再辦理離婚及不動產所有權發生口角甚至肢體衝突。
2人於去年5月5日深夜發生衝突,吳男多次壓制妻子頸部;吳妻經緊急送醫,因窒息及缺氧性腦病變住院治療,又併發支氣管肺炎,最後因敗血性休克併多重器官衰竭而在5月17日死亡。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吳男未與妻子理性溝通,反而下手殺害,考量吳男和被害家屬達成和解,且符合自首要件予以減刑,依殺人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1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依吳男、吳男之子說詞,認定吳男長期對妻子施暴,且習慣以壓制頸部方式制伏對方;而案發當晚吳男不滿被妻子吵醒,再次使用慣用的壓制方式強壓妻子頸部,出手過重而造成妻子窒息,並非出於殺人的犯意。
二審審酌,吳男長期用相類似手法對妻子施暴,在本案中僅因夫妻屢次衝突,憤而傷害妻子卻下手過重,造成無可彌補的後果,罪責頗重,考量他坦承犯罪事實,與家屬達成和解且犯後自首等情狀,改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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