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在任職鴻海期間,年末尾牙抽中價值百萬的10張股票,本想說在退休前一個月拿到大獎爽翻,豈料公司以「退休申請在抽獎前不符合」為由沒收獎品拒絕給付,氣得他提告,結果法院判鴻海勝訴。
判決書指出,歐男2005年入職擔任人資技委員會協理兼集團技委會總幹事,後調任IDSBG事業群人資及總務部協理,奮鬥8年的他原定2013年3月離職,退休前1個月在動員大會抽獎活動上抽中10張股票,他特地在退休文件上表明,要公司履行給付股票義務,總經理也於同年2月批准,但總財務長審核卻以「退休申請在抽獎前不符合」為由,拒絕給付獎品。
拿不到獎品的歐男提告,要求公司按照約定給付10張股票,或者依股價換算給付他83萬6183元,加上現金股利25萬8951元,共計約109萬元。歐男表示,公司尾牙舉辦優良幹部的公開抽獎活動,是根據幹部級別、考績及年資等條件決定抽獎資格,再由總經理確認名單並設定排序,才能電腦抽獎,具有對價性質之無名契約約定。
對此,鴻海認為,為了抽獎的公平性,當天主持人有特別提到「獎項發放時需在職始具領取資格」,並以投影片播放方式講解,內容清晰明瞭,所以歐男已不符合條件,但對方仍刻意將自己列入抽獎名單中,已有違誠信原則。
新北地院法審理後認為,鴻海規定「發放時需在職始具領獎資格」,屬於贈與契約附有停止條件,雙方之間是成立的,而且歐男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在職,但最終選擇退休,公司在發放股票時已不在職,不具領獎資格,駁回歐男的訴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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