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北市一間醫院地下大廳,民眾報案說被搶!警方到場發現,是外送員和客人的糾紛,原來,外送員在現場等十分鐘,客服依照規定取消訂單,不過,這時客人卻突然出現,強調自己付錢了,餐點是他的,外送員沒穿制服,沒有故意要耽擱,因為餐點被客人拿走,外送員才報警,不過律師說,搶奪必須有故意意圖,這應該算是民事的買賣糾紛。
訂餐民眾vs.外送員:「不想做就不要做不用這樣,(我不想送你的餐),(還給我我沒有要交給你),(你現在是搶),(你現在是搶奪)我付錢了。」
雙方沒有進一步的衝突,原來,當初外送員到了指定地點,怎麼等都沒看到客人,就在回報後要離開時,訂餐民眾這時卻突然出現。
訂餐民眾vs.外送員:「大家互相就好了,幹嘛這樣我就沒有電話,(互相我等了你幾分鐘),(請你看一下時間),我有外接來電嗎我有嗎,我就給你看了我沒有,我也沒有在你面前刪我有嗎,(我也傳了好幾通簡訊給你),(你都完全不看),完全沒有通話紀錄呀,我不能忙嗎。」
因為等很久,外送員的時間被耽擱,語氣有些質疑,不過訂購民眾也頻頻解釋,不是故意,還秀出自己的通話紀錄,強調沒跟人講話,卻也真的沒接到平台電話,要外送員將心比心,認為自己已經付錢,餐點就是他的,就算報警也沒在怕。
依照外送平台規定,如果抵達後,沒看到人,外送員回報後,客服就會開始聯繫,並且開始計時十分鐘,如果最後訂餐民眾還是沒出現,餐點就是歸外送員處置。外送員認為,已經按照內部規範走,東西歸他卻被客人拿走,質疑是不是對方可能觸犯最重五年以下的搶奪罪,不過律師解釋,這不算刑法,應該是民法的買賣糾紛。
律師廖芳萱:「來不及反抗就把人家東西搶走,那這個案子是外送員,其實他本身有購買,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其實比較重,所以這種構成要件,在法院判定上會比較嚴格,必須要有搶人東西的故意。」
事後警方到場,也認為法律構成要件不符合,現場替雙方排解,這一餐,送的人不開心,吃的人恐怕滋味也變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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