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陳韋傑涉誣告蔡姓前女友,再教唆2名男子趁蔡女赴士林地檢署出庭後潑酸,一審遭判9年,經上訴,二審今天審酌陳男認罪,交付50萬餘元賠償並道歉,改判7年10月,可上訴。
陳男因另案判刑確定,已在監執行,今天未出庭聆判;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本案期間,陳男承認全部犯罪,當初與蔡女分手是因女方去車行工作不到1個月,就跟其他男生在一起;當初沒有指示友人張家豪對蔡女哪個部位潑酸。
二審期間,陳男當庭交付多筆家屬的籌款(總計新台幣50萬815元)給蔡女的父親,當庭表示「我的動機與方法都錯了,很後悔,對不起」,並起身對著蔡父鞠躬說「我錯了、對不起」。
被害人蔡姓女子多次因醫院進行手術未到庭,由她的父親遞交一封女兒寫的陳情信給法官。蔡父說,小女兒已經體無完膚,臉部、身體都受傷,醫療費至今已花費30多萬元,他現在得一直照顧女兒,想到女兒受害過程,根本睡不著覺。
全案緣於,陳男不甘蔡姓前女友另結新歡,先誣告蔡女犯案,以掌握蔡女出庭行蹤,進而利用蔡女到士林地檢署出庭機會,安排張男潑酸,致蔡女重傷。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認定,蔡女經多次治療,仍有總體表面積約50%灼傷,遍布背部、四肢及容貌,排汗功能異常,已達重傷害程度。
一審宣判,陳男依重傷害罪判9年徒刑、誣告罪判刑6月,配合演出的廖姓女子判刑3月;潑酸的張男與負責接應的李育龍也都被論以重傷害罪,各判刑7年6月、6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陳男就誣告罪部分撤回上訴而先行確定。二審今天就重傷害罪部分進行宣判,僅陳男改判7年10月,張男、李男仍維持原審刑度,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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