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女子在臉書貼文,指稱當時總統府秘書長陳菊「貪污至少500億」等言論。陳菊向法院提起自訴,控告楊女涉及誹謗罪,一審判楊女拘役50天,經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而確定。
判決指出,陳菊指控,楊姓女子去年8月6日在未設定閱讀權限的臉書網頁,張貼「陳菊貪污至少500億,用以提供競選經費…挪用高雄氣爆善款,支助太陽花學運」等不實言論,傳述足以毀損陳菊名譽之事,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一審審理期間,楊女坦承在臉書上貼文,但內容不是她所撰寫,且並未主動散布,臉書也無人點閱,屬於私下行為,經有心人炒作或媒體轉載才散布,況且內容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不構成犯罪。
一審認為,楊女張貼在臉書上的內容並非全然出於評論而是事實描述,且與事實不符。而太陽花事件是發生在氣爆事件前,應不可能挪用氣爆事件善款,不屬於善意評論的免責範圍。
一審判決指出,楊女使用的網路有高傳播力,她自己承認未經過任何查證行為,且無理由確信該內容為真實,應有惡意。貼文已貶損陳菊的社會評價,不論是否私人行為或有無人按讚閱讀,或張貼後已撤文等行為,均不妨礙被告構成誹謗罪,判楊女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楊女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確定。
民事部分,二審今年7月判決楊女須給付陳菊10萬元及臉書道歉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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