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胡睿兒被控夜店撿屍性侵判刑定讞已入監服刑;東聲唱片認為團體Under Lover成員胡睿兒、楊琳片面終止合約提告請求違約金及分潤。二審今天仍判胡沒違約,但分潤須賠62萬餘元。
東聲唱片提告主張,公司與胡睿兒、楊琳於民國104年8月3日簽訂演藝合約,聘用2人為基本歌手,由公司為2人安排演藝活動,合約期間至111年8月2日止;雙方同天並簽訂音樂著作授權合約書,合約期間2人發行的音樂著作專屬授權公司行使權利。
東聲唱片為2人以 「Under Lover」的團體名義錄製首張專輯《LOVER》,發行後立即成名,其中〈癡情玫瑰花〉一曲更攻佔各大排行榜。
東聲唱片指出,公司於105年8月起陸續接獲2人寄的存證信函,指摘公司違約,就算沒有違約,雙方信賴關係已動搖,主張終止兩造合約。2人無故片面以存證信函終止合約,已算違約,請求2人分別賠償違約金1000萬元;另外,〈癡情玫瑰花〉MV由公司出錢拍攝,請求返還YouTube相關分潤。
一審認定Under Lover合法終止合約,不用賠償違約金,但Youtube頻道上的MV點閱率高,換算收益為新台幣124萬餘元,已由胡睿兒、楊琳平分,因公司享有《LOVER》專輯的歌曲MV全部著作財產權,判2人各應返還62萬餘元。
東聲唱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胡睿兒、楊琳各應返還62萬餘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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