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草原分屍案凶嫌陳伯謙一審判死,二審的高院認為符合自首要件,今年4月間改判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檢察署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殺人及遺棄屍體罪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陳伯謙另涉竊盜罪,一審判處10月徒刑,二審改判8月,陳男也提起上訴。但竊盜罪為不得上訴之罪,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陳伯謙於民國107年6月間在華山草原上的野居草堂性侵酒醉昏睡高姓女子,再以手勒死女方,進行分屍,另將高女包包內現金花用殆盡。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陳伯謙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竊盜罪,有期徒刑10月;遺棄屍體罪,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不過,案件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陳伯謙自首供出犯罪經過及棄屍地點,並帶同警方尋獲屍塊,使原無積極證據的警方得以明確偵辦,既然陳伯謙因自首而取得有利的量刑因子,二審無法忽視此一有利量刑因子進而維持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審理後指出,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規定,原規定難以因應各種不同動機的自首案例,94年修正為「得減輕其刑」,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減刑。
最高法院表示,陳伯謙就警方或被害人家屬探詢被害人行蹤的供述,似有多次提供不實訊息以引導到其它方向調查等情況;原判決也記載被害人被殺害後,陳伯謙於107年6月2日起即有刻意誤導的情形。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就陳伯謙自首的動機,未綜合各項事證,斟酌說明裁量理由,有理由欠備的違疏,判決自首減刑的認定是否適法難據以斷定,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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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伯謙另涉竊盜罪,一審判處10月徒刑,二審改判8月,陳男也提起上訴。但竊盜罪為不得上訴之罪,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確定。
陳伯謙於民國107年6月間在華山草原上的野居草堂性侵酒醉昏睡高姓女子,再以手勒死女方,進行分屍,另將高女包包內現金花用殆盡。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陳伯謙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竊盜罪,有期徒刑10月;遺棄屍體罪,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不過,案件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陳伯謙自首供出犯罪經過及棄屍地點,並帶同警方尋獲屍塊,使原無積極證據的警方得以明確偵辦,既然陳伯謙因自首而取得有利的量刑因子,二審無法忽視此一有利量刑因子進而維持死刑,改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審理後指出,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規定,原規定難以因應各種不同動機的自首案例,94年修正為「得減輕其刑」,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減刑。
最高法院表示,陳伯謙就警方或被害人家屬探詢被害人行蹤的供述,似有多次提供不實訊息以引導到其它方向調查等情況;原判決也記載被害人被殺害後,陳伯謙於107年6月2日起即有刻意誤導的情形。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就陳伯謙自首的動機,未綜合各項事證,斟酌說明裁量理由,有理由欠備的違疏,判決自首減刑的認定是否適法難據以斷定,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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