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傘餐廳遭潑糞案,潑糞的莫男收錢辦事並供出給錢的李男等3人,檢方昨天聲請羈押禁見3人。北院今天指出,3人有滅證、串供、逃亡以及反覆實施傷害恐嚇之虞,因此裁准。
本案16日案發至今,包含潑糞的莫姓男子、給錢的李男兄弟、江姓男子等共計4名被告遭羈押禁見。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珮禎表示,被告李男等3人涉案程度非輕,有事實可認定被告之間有煙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且也有事實可認定3人有逃亡可能以及會有反覆實施傷害跟恐嚇犯罪的可能,因此法官諭知羈押並且禁止接見通信。
北院新聞資料指出,被告的扣案手機,有手機重置、刪除通聯紀錄,刪除手機內資料的情形,本案尚有共犯及幕後主嫌未到案,再參酌同案被告莫男為警查獲後,李男等3人有協助代為尋覓辯護律師、墊付辯護律師委任報酬,李男等3人承認如果莫男可釋放或交保,他們可能會向莫男打探案情,因此明顯有事實足認李男等3人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北院指出,案發後,一開始莫男企圖獨自擔下本案犯行的全部責任,供稱是他一人所為,隱蔽李男等3人有參與本案犯罪行為,參酌李男等3人均非自行主動到案,可見有規避刑責、藏身於幕後、不欲被檢警查獲發現的躲避心態,有事實足認李男3人有逃亡可能。
北院指出,李男等3人均承認於案發前,與被害餐廳及員工並無任何個人恩怨關係,甚至不清楚「保護傘」餐廳的背景,他們參與本案的犯罪動機,分別是因為貪圖賺取金錢報酬,或受到共犯的人情壓力唆使。
北院表示,李男等3人供稱參與犯行將可能獲取金額為新台幣5000元、1萬元、3萬5000元不等,此金額不高,3人但卻願意甘冒涉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事實足認3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即傷害、恐嚇犯行之虞。
北院審酌,李男等3人明知被害店家是餐廳,竟仍決意由莫姓男子將可能帶有病菌的穢物潑灑於碗盤、廚具等物,使被害店家基於食安及衛生疑慮,被迫暫停營業,以及店家員工遭潑灑穢物,雙眼受傷;本案承辦檢察官已表明將盡速偵結本案,預料羈押被告的時間不會太長。
北院指出,依比例原則斟酌後,認為在目前偵查階段,短暫對李男等3人羈押禁見處分,應是必要且適當手段。
「保護傘」餐廳由香港「反送中」抗爭者義務律師黃國桐開設,16日中午遭25歲莫姓男子潑灑穢物。北市警方17日凌晨逮捕涉案莫男到案移送北檢偵辦,莫男坦承收受李姓男子等3人新台幣1萬5000元酬勞後犯案,莫男隨即遭檢方聲押禁見獲准。
檢察官立即開出3張拘票,由警方緝獲李男等3人到案,檢方昨天複訊後,晚間聲請羈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凌晨3時許裁准。
檢警調查,主嫌為北聯幫成員24歲李男,因接受他人以3萬元為代價委託辦事,對方稱是和保護傘餐廳業者有過節欲報復,李男再找26歲哥哥、25歲江姓表哥共謀,並以1萬5000元代價找江男的高中同學莫男合作犯案;案發時還拍攝潑屎影片,向幕後指使者回報狀況,檢警將持續溯源追查幕後指使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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