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蔡姓前緝毒組長任內遭控詐領緝毒獎金,一審無罪,二審判刑1年10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檢方上訴,蔡男無罪確定。
檢方調查,游姓男子運送毒品被捕,為求適用「證人保護法」減免刑期,涉嫌安排癌末的曾姓男子運輸毒品,並提供情資給蔡男。
民國104年4月間,高雄市調處等單位查獲70公斤安非他命等走私案,蔡男率專案小組為主要承辦人,並申報緝毒獎金,但尚未核發就因遭人檢舉涉與毒犯串通曝光。游男被依「證人保護法」獲判免刑確定,蔡男則因涉詐領緝毒獎金遭起訴。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認為,游男向蔡男檢舉曾男涉走私毒品前,調查局南機站已著手清查,並發現曾男與港台販毒集團接觸,應非游男安排的人頭,游男也否認涉案,甚至表明不會請領檢舉獎金。
一審認為,蔡男破案後依獎懲辦法簽請核發相關人員破案獎金,主觀上沒有不法意圖,客觀上更無施用詐術可言,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為檢方所提證據,足以認定蔡男詐領獎金等情節,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改判1年10個月。
蔡男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新審理,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結,支持高雄地方法院,維持無罪認定。
檢方不服再度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蔡男一審、更一審都無罪,檢察官上訴違反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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