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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兇嫌交保 婦女團體:應先告知被害人


發佈時間:2009/07/24 18:29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北縣金山這樁姊弟戀命案,兇嫌在行兇前2天,就因為毆打嫌犯遭移送,檢方考量有再犯可能聲請羈押,但是法官裁定家暴令,並以1萬元交保,理由是開庭時,嫌犯只有涉嫌傷害,若直接以3年以下的傷害罪羈押,而沒有先以保護令限制,可能不但沒有必要,也有比例原則的爭議。

10張千元大鈔,讓陳姓兇嫌暫獲自由之身,但這1萬元交保,引發了是不是害了一條人命枉死的爭議!

檢察官20日聲請羈押的理由是,兇嫌從3月起,就不斷毆打邱姓婦人留有報案紀錄,到6月份,婦人忍無可忍,聲請保護令,加上檢察官檢視驗傷單及照片,發現下手極重,因此依傷害罪嫌以有「再犯」之虞,聲請羈押;不過法官卻裁定1萬元交保,並以保護令代替羈押。

士院庭長蔡明宏:「限制他說,要距離告訴人住處250公尺以上,及禁止他對告訴人及家人,有任何騷擾行為,如果有違反這個情況的話,可以再執行羈押。」

法官的理由是,6月聲請的保獲令雖然已獲准,但在兇嫌行蹤不定沒有簽收下,未能生效,所以當庭核發正式保護令,強制兇嫌只能住在固定的地方,不可以傷害、騷擾,以及遠離婦人250公尺以上,最後才附帶以1萬元交保。

其實,保護令核准後,當地警察也會被通知,只要加害人違反,可以立刻逮捕法辦,最高可判刑3年,實際上雖然具有一定約束性,不過婦女團體質疑法官,忘了一件事。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法官他更應讓要提早告知被害人,這個加害人已經交保了,讓被害人有所防範。」

法院澄清,當庭核發的是第一次的保護令,加上檢方以3年以下的傷害罪聲押,要不要實施預防性羈押,只怕也有爭議,但還是深感遺憾。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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