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李姓社工師於去年10月間涉嫌與所輔導的15歲少女進行性交易,被檢方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起訴,雲林縣政府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李男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判決指出,李男於去年10月29日開車載送所輔導的15歲少女到雲林縣警察局婦幼隊接受案件詢問,結束後將少女載到河堤旁,在車上邀約少女以新台幣8000元代價性交易,少女同意後,2人在車上性交得逞。
判決表示,同日中午用飯後,李男開車載少女回教養院途中,要求少女在車內以5000元代價幫他口交得逞。少女後來向李男索討2次性交易費用,李男於同年11月、12月間分別交付5000元、4000元給少女。
另外,李男被控於去年12月13日下午,偽造1名王姓少女的叔叔簽名請假,將王姓少女自教養院帶離。
李男於警訊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雲林地檢署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李男。雲林縣政府將他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審理後認為,李男對負有保護協助義務的少女做放蕩行為,扭曲少女對性觀念的認識、價值,影響少女身心正常發展,又在請假單上偽簽他人姓名,嚴重有虧職守,破壞社會工作師的社會形象,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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