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苗栗家長協尋,失蹤4個月的女兒,14歲失蹤少女和19歲男友,在親友陪同下,前往派出所,兩人5月份,騎車撞上賓士車,擔心被罵也怕賠不起,所以落跑離家,在新竹租屋打工,少女已經和家長回家,男子涉及略誘罪移送。
記者vs.李男:「你這樣有犯罪你知道嗎?」
李姓男子終於出面了,他19歲,帶著未滿14歲的范姓少女,和家人失聯4個月,少女父親上網協尋,女兒回來了。
頭份分局副局長張進基:「李姓男子親友策動之下,於新竹縣新豐鄉發現,李姓男子以及范姓少女,並將其帶返本分局斗坪派出所。」
少女父親:「也希望大家不要太苛責,對他太苛責,畢竟他年紀蠻小的,可能就是在遇到事情處理方式法不對,他可能就是選擇去逃避。」
雖然人平安,家長不忍苛責,也希望給年輕人一個機會,不過李姓男子犯的刑法略誘罪。
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被害人,自願,則為和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就是略誘罪。
少女已經返家,家長發現孩子遇到問題,不知道求助,用逃避的方式處理,也要加強親子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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