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環保局一名李姓清潔隊員,多年前因撿獲4萬元現金送至警局受到表揚,豈料他之後卻因為貪小便宜,把一個價值不到300元的廚餘桶帶回家,遭新竹地檢署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
2012年6月,李員在整理垃圾時,從一條被丟棄的褲子裡發現4萬元現金,但他並未占為己有,反而如實通報長官,並將錢送往警局,拾金不昧的表現也讓他收到表揚。但在2017年9月,他在垃圾掩埋場看見一個上面印有「新竹市環保局」、「竊取公物,依法究辦」字樣的廚餘回收桶,便一時貪小便宜,趁著下班沒人注意帶回家使用,結果遭到環保局調查。
事後李員主動自首,並將市價298元的廚餘桶繳回,法務部廉政署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檢方認為,李員犯貪汙治罪中侵占公有財物罪嫌,但因符合自首認定,且所圖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建請法官依法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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