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黃佑呈被控107年10月間與謝亞軒在台北市南京東路飆車,謝亞軒失控撞進騎樓造成3人死亡。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以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判黃佑呈9年。可上訴。
謝亞軒部分,最高法院2月已判他12年徒刑確定。
全案緣於,謝亞軒與黃佑呈民國107年10月11日傍晚開車在馬路上狂飆,行經南京東路4段附近、台北小巨蛋前,謝亞軒駕車失控先撞上停在路旁的一輛貨車,再衝入人行道,造成在貨車旁卸貨的黃姓夫妻及人行道上的謝姓保全傷重送醫不治,釀3死。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起訴謝、黃2人。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去年7月間判處謝男13年徒刑、黃男11年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定,謝亞軒與黃佑呈之間並無犯意聯絡,一審對黃佑呈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論罪不當,審酌謝亞軒事後已賠償死者家屬各新台幣100萬元,因此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判謝亞軒12年徒刑,黃佑呈則改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論罪,判刑6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謝亞軒的上訴,判刑12年確定,另將黃佑呈部分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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