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涉嫌於106年11月在中和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慘劇,最高法院去年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已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程度,判李國輝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犯案前已有放火紀錄,民國106年11月初在中和區興南路承租的公寓套房內,自認常聽到其他房間傳來聲音;他覺得是同鄉透過臉書群組播放聲音對他侮辱,曾向蘇姓同鄉提出警告並揚言放火報復。
李國輝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106年11月22日凌晨自備寶特瓶,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當天晚間8時32分返回租屋處點燃汽油縱火逃離現場,造成9人逃生不及葬身火窟。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國輝以極端放火方式逞自己一時之快,遷怒無辜他人,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程度,依殺人罪量處死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受理後,今天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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