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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賄70萬 故宮前助理研究員二審獲減刑


發佈時間:2020/03/25 17:25
最後更新時間:2020/03/25 17:25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故宮前助理研究員陳耀東涉收受廠商賄賂50萬元、20萬元,一審各被判刑7年6月、7年2月。二審高院認為,本案適用速審法,今天各改判刑3年9月、3年7月。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故宮博物院文創行銷處前助理研究員陳耀東、前研究助理葉麗珍,民國95年負責「龍藏經」授權印製招標案,得標廠商擔心印製案無法如期完成,以新台幣50萬元行賄陳耀東,再分別行賄陳耀東、葉麗珍各20萬元。

 

此外,陳耀東成立祥禾公司,藉職務機會以祥禾公司名義向故宮詐領運送龍藏經的運費4萬5000元,涉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陳耀東還私自複製故宮文物影像檔案,涉犯背信罪嫌。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就2次收賄、1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1次背信,4罪共判處陳耀東9年徒刑。葉麗珍因認罪及繳回犯罪所得,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未上訴而於一審確定。

案經陳耀東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耀東撤回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背信罪的上訴,因此二審僅就2次收賄進行審理。
 

二審認為,陳耀東雖否認犯行,但相關事證顯示陳收受賄賂,觸犯收受賄賂罪。

二審指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的案件,法院審酌相關事項後,若認為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利,且情節重大,應減輕其刑。

二審審酌,本案101年1月13日繫屬一審,迄今超過8年未能判決確定,但被告按時出庭、無故意延滯訴訟,本案程序延滯無可歸責於被告,但已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利,因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其刑,就2次收賄犯行各改判3年9月、3年7月,均褫奪公權2年,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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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助理研究員#賄賂#判刑#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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