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1名富二代陳姓男子,原本和馮姓女友訂婚,但對方事後突然不告而別;沒想到半年後,女方主動聯繫,誆稱自己要到澳洲留學,稱說需要學費、生活費等為由求男方應援。陳男前後金援馮女533萬元,事後得知對方劈腿還結婚生子,怒告對方詐欺和返還金錢;法院一審判馮女須歸還60萬元,陳男上訴後高院則判馮女須再付35萬5千元。
法院判決指出,陳男和馮女原是男女朋友,2人原在2008年6月訂婚,沒想到女方卻無故悔婚且不告而別;過了半年之後,馮女在2009年初主動與陳男聯繫,之後便向他多次借錢應急。陳男從2010年5月5日起至2011年4月12日止,一共匯款12次共新台幣48.2萬元到馮女的帳戶。
2011年4月,馮女向陳男誆稱要到澳洲留學,男方信以為真,先是會給她121萬元,接著又陸續匯款26次,總計新台幣274萬多元,作為馮女的學費和生活費等開銷使用。2012年11月,陳男得知馮女和1名華裔美籍的韓姓男子結婚生子,向女方對質時,馮女誆稱自己遭丈夫拋家棄子,與胞妹另行購置其他住處,藉此向陳男索取房屋頭期款,沒想到男方竟然還照給。
直到2014年陳男結婚,妻子才發現丈夫和馮女之間的不正當關係,並在她的堅持下,陳男因此向馮女提告詐欺和侵占等罪,要求對方返還共533萬元的借款。全案進入法院審理,馮女辯稱陳男是對方是「無條件供給」她生活所需,即便對方得知真相,但陳男並未因此和她斷絕關係,主張是對方贈與不需還錢。
法院一審認為,這些錢多半是陳男主動給予馮女,並非借貸關係,的確沒有理由要求返還;但其中馮女曾向陳男謊稱要出國留學需要經費,這部分已經違反善良風俗,提告已經超過求償時效,僅認定2013年3月馮女誆稱要購屋索取60萬部分,還在求償時效內,判決她須返還該筆費用給陳男。
全案持續上訴高院,法官認為馮女須再返還陳男35.5萬元,加上一審的60萬元,馮女須償還陳男共95.5萬元,全案確定,陳女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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