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金江艦105年操演誤射雄三飛彈,造成黃姓船長死亡。最高法院今天自為判決,涉案軍士官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分處1年、1年7月、1年4月徒刑,全案定讞。
民國105年7月1日,海軍金江艦在左營軍港進行雄三飛彈系統檢測時誤射雄三飛彈,誤擊在澎湖海域作業的高雄籍翔利昇漁船,造成船長黃文忠死亡和3名船員受傷。
高雄地檢署依廢弛職務、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中尉兵器長許博為、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及飛彈中士高嘉駿3人。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處許博為有期徒刑1年2月、陳銘修2年、高嘉駿1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指出,高嘉駿為求表現順利,未注意飛彈操控系統處於作戰模式,在無人督導下自行練習,導致第3號飛彈於8時14分許發射致生傷亡。
二審認定,雄三飛彈裝設火線安全接頭後才能通電實際操作,即使裝設安全接頭,若飛彈接上「測試訓練器」(TTS)仍不能發射。兵器長許博為未盡督導之責,一次交付4支安全接頭給陳銘修並全數裝設在飛彈上。
陳銘修明知4支火線安全接頭均接上飛彈,但第3、4號飛彈並未連接TTS,若在作戰模式下,一旦依飛彈操作流程操作,第3、4號飛彈將因未連接TTS而發射。
陳銘修未在場督導高嘉駿,未取下3、4號飛彈火線安全接頭,亦未將系統切換為訓練模式,擅自離開飛彈操控台向許博為報告面板故障已排除及飲水,離開戰情室達5至7分鐘之久。
二審認為,被告3人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導致被害人死亡及1枚飛彈毀壞,引發兩岸緊張情勢,危及國家安全,而雄三飛彈為台灣自製的威力強大武器,被告更應恪守安全守則,態度太過輕忽,不予宣告緩刑。
二審各判處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有期徒刑1年2月、1年9月、1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無違誤,但刑法已刪除業務過失致死條文,因此自為判決,改論以過失致死罪,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分處1年、1年7月、1年4月徒刑,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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