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國中生不滿畢業紀念冊上自己的照片旁被註記「激進份子&各科老師的專屬畫工」,認為自己名譽受損以及對方侵權,憤而對編輯的同學、導師及學校提出民事求償1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求償無理由,判蕭姓學生敗訴,同學、導師與學校均免賠,全案可上訴。
蕭姓學生主張,同學在他照片旁邊註記「激進份子&各科老師的專屬畫工」,暗指他思想、行為比一般人偏激急進,造成他名譽損害、受到重大精神痛苦,而導師沒有善盡指導編輯同學的責任,校方為畢業紀念冊發行人,疏於注意此部分,因此連帶求償10萬元。
編輯畢業紀念冊的同學辯稱,蕭姓男同學因為擅長畫畫,尤其專精人物肖像描繪,所以稱他是「各科老師的專屬畫工」,而「激進份子」是因為蕭生喜歡畫希特勒等歷史評價較為激進的人物及各科老師,他們出於對於蕭生擅長作畫下評語,並沒有影射人格的意思。
判決書指出,難以用畢業紀念冊上的評語,認定編輯同學有貶損蕭生的動機,且「激進份子&各科老師的專屬畫工」是描述蕭生擅長人物畫像,繪畫的對像包括希特勒等歷史上激進份子、各科老師,因此駁回蕭生求償告訴。
對此,蕭姓同學母親認為,蕭生並沒有授權給被告在照片旁加註評語,也未經原告本人同意;再者,激進分子為專有名詞,為現今指涉恐攻、暴動分子的通稱,用網路搜尋所呈現也沒有出現希特勒的照片,其維基百科所介紹也沒有加註是激進分子,被告一直就「激進」一詞作解釋,用這種影射模式無法接受。
蕭母指出,法官舉出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但老師為校方所雇用人員,領校方薪水,就連出庭時成績單都是自己所提出證明,因此,其證詞可信度有其可議之處;另外還用最高法院廢止的民國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作為參照,擺明是在欺負民眾不懂法律。
蕭母表示,作證的陳姓國文老師稱自己上課時看到黑板上有影印畫像,認為很像在畫希特勒,隨後將該畫拆下,但他並沒有親眼看到蕭生畫畫,提不出證據,也沒有查證,且畢業紀念冊所刊內容需要經過本人同意,算是個人隱私,因此沒有經過本人(指蕭生)同意不應公開。
蕭母強調,從畢業典禮後曾找校方協調,希望編輯學生能出面道歉,但校方卻推說該生已畢業無法要求對方出面,加上該生在IG對她及蕭生言語辱罵,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會決定提告,目前已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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