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女子因懷孕心情不佳,虐打同居人當時的4歲女兒及3歲兒子,導致男童死亡,致死部分二審已判刑12年6月。高院今天針對傷害部分駁回上訴,判處劉女2年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女於民國105年1月間與男友及男友的4歲女兒、3歲兒子同住,劉女與男友另育有2名小孩,2人在案發後結婚。
105年1月至2月間,劉女因懷孕心情不佳,多次持浴室用的長柄刷毆打男友兒女,導致小姊弟身體多處瘀傷,甚至將女童手臂強行壓入熱水中,導致女童燙傷,男童更因傷勢嚴重死亡。
劉姓女子坦承部分犯行,辯稱只是管教比較嚴格,也不是故意要燙傷女童。
一審認定,劉女對男童有2次傷害犯行,對女童有3次傷害犯行,且劉女坦承未曾對親生子女施暴,顯見她對親生與非親生子女有差別待遇,違反照顧義務的程度極為嚴重,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合併判處2年8月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2年8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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