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游瀚甯涉嫌在北市自強隧道以最高時速170公里狂飆超跑而失控撞車,造成2死3傷。士院考量游男自首、與全部被害人和解而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今天判刑2年4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游瀚甯於民國107年7月7日清晨,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搭載劉姓女友,並刻意關閉電子式車身穩定系統,以發揮車輛所有引擎動力。
游瀚甯駛抵自強隧道士林往內湖方向入口時開始加速,進入隧道後平均車速達時速140公里,最高達170公里,適巧有工人在隧道內施工,游男發現工程車後緊急煞車閃避,仍因車速過快,失控撞上工人與工程車。
游瀚甯造成劉姓女友、張姓工人因車禍傷重身亡,另有2名工人受重傷,自己也負傷。
士林地方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自強隧道限速40公里,游瀚甯平均車速已達限速3倍以上,對游男個人感知、判斷造成一定干擾,對車輛而言,增添操控困難與穩定度。
合議庭認為,隧道僅限速40公里,對其他用路人而言,游瀚甯等同以時速約100公里驟然掠過,造成的心理驚嚇與隧道內巨大聲響,足以影響其他用路人正常駕駛,游男已全盤影響隧道內用路人,已達致生往來危險程度。
合議庭指出,游瀚甯飆速歷時僅約10秒,無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對於公眾往來安全造成危險的時間尚屬短促、行為態樣也非甚為惡劣,游男本身也受重傷,犯後坦承過錯,並賠償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堪稱良好。
合議庭認為,游瀚甯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最輕本刑為7年,但考量游男自首得減輕其刑,且全部被害人均同意從輕量刑、被告年紀尚輕,而符合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規定,再依法減輕其刑,判刑2年4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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