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黃姓男子去年6月間在臨檢時,被警方發現涉嫌酒駕,但他不但沒有乖乖下車,竟還發動機車打算逃離現場,結果撞上1名李姓員警。在場其他員警將黃男壓制逮捕後,檢方以公共危險罪、妨害公務罪將他起訴;一審法官在妨害公務罪部分判黃男無罪確定,高雄高分院二審維持無罪確定。
判決書指出,黃男去年6月27日凌晨在高雄市林園區的檳榔攤喝完含酒精的飲品後,於4時20分許因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而被警方攔查;警方聞到黃男身上酒味,經酒測發現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立刻請黃男將機車移到路邊。
沒想到黃男竟發動機車想逃離現場,還在李姓員警想阻止他時騎車撞上李員,導致右膝擦挫傷;其他員警見狀立即將黃男壓制逮捕,但黃男事後辯稱是為了「將機車移置路旁」,才會再次發動機車,沒有衝撞員警的意圖。
高雄地院審理此案,當庭勘驗警方密錄器,發現黃男在酒測單上簽名後,警察問他是否機車上有物品需要帶走,黃南於是打開置物箱,但卻趁機跳上機車並發動引擎、向前行駛;李員見狀從車側出手制止,因而人車倒地。
法官認為黃男發動機車時,車頭是朝「無人站立之前方」,而不是朝李員直直撞去,機車的車身堅硬處劃割李員,才會造成傷勢;加上當時天色昏暗、視線不佳,故難以認定黃男是故意衝撞警察,無法構成妨害公務罪嫌,判他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認為黃男的行為至少也已觸犯脫逃未遂,但二審法官維持黃男妨害公務罪部分的無罪判決。另外黃男酒駕部分被判處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併科罰金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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