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籍男子林克穎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後潛逃蘇格蘭,蘇格蘭高等法院6月間宣判不予引渡。法務部官員今天證實,蘇格蘭司法部未上訴,林克穎不予引渡確定。
林克穎2010年在台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訴訟程序中潛逃蘇格蘭,全案判刑4年定讞。台灣與英國於2013年10月16日簽署引渡備忘錄提出引渡請求,林克穎隨即被英方拘捕。
蘇格蘭地方法院2014年6月11日判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台服刑,同年8月經蘇格蘭司法部批准。案經上訴,蘇格蘭高等法院2016年9月23日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要求,駁回引渡請求。
後經蘇格蘭檢方代表台灣上訴,英國最高法院於2017年6月28日將全案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今年6月6日,蘇格蘭高等法院合議庭以2比1的多數意見,宣判林克穎不予引渡回台。
法務部當時表示,本案只有蘇格蘭司法部有權提出上訴,將持續與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駐愛丁堡辦事處通力合作,共同與蘇格蘭檢方及司法部聯繫,研議有無可能促請蘇格蘭司法部上訴,爭取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
但不願具名的法務部官員今天證實,已接獲蘇格蘭司法部以不符上訴要件而不上訴的決定,亦即不予引渡林克穎的判決已告確定。
官員說,台北地檢署另以林克穎違反移民法等案件請求引渡,但因非屬「台英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範圍,也遭英國法院駁回確定。
法務部官員也重申,林克穎因請求引渡案遭英方逮捕及羈押2年10月,若林克穎在台服刑,於服刑滿2年8月後即可能獲得假釋,本案可謂已相當程度實現司法正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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