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廖姓婦人日前帶小孩到汐止白雲公園玩溜滑梯,疑似滑速太快,導致她左腳撞擊地面骨折脫臼。廖婦主張滑梯下方底崁距離地面高達35公分,又無設置警示標語,氣得向新北新建工程處求償72萬元;新北地院認定,設施已載明「適用年齡是5到12歲」,且滑梯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及規範,判廖女國賠敗訴。
廖女指控,去年11月11日上午11時帶孩子到白雲公園玩,自己先溜下滑梯以便在下方接住小孩,想不到磨石子滑梯的滑速太快,下方底崁距離地面又有35公分,害他下來時左腳撞擊地面骨折脫臼,需靜養6個月,因此向負責維護設施的新北新工處求償醫藥費6萬1633元、看護費28萬8000元、工作所得損失17萬3775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72萬3408元。
裁判書指出,新工處提出相關安檢報告,園內的設備和材料,均符合國家標準及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規範,遊戲場內也設有警示標誌,並載明使用者年齡為「5 至12歲」;原告的年齡與體重明顯不適合使用滑梯,認為市府縱有設置或管理缺失,廖女未遵守使用規定,不當使用滑梯,也應負過失之責。
法官依據安檢報告書,認定滑梯符合安全管理規範,且經檢驗合格;廖女提出曾有兒童使用滑梯受傷的新聞資料,也未說明清楚兒童受傷時使用滑梯的具體情形,且缺乏事證確認其內容真實性,難作為滑梯有缺失的依據,駁回廖女求償。
實習編輯/陳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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