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1對醫師夫妻日前鬧離婚,雙方協議之後,男方要幫女方付完53萬元的就學貸款外,並每月給前岳母2萬元的撫養費,只是男方付了11個月後就拒絕再付。事後男醫師辯稱這是贈與性質,隨時都可撤銷:但法院審理後,認為這是離婚「和解契約」的條款,判決他敗訴,並每月支付2萬元到前岳母過世為止。
法院判決指出,「阿宏」和「阿芬」(均為化名)在2009年結婚,婚後育有1子,2人在2015年離婚,並且簽下協議書。協議書內容為男方應於2年內還清女方的學貸53萬多、男方須撫養女方母親,每月支付2萬元等條款。
阿芬控訴,她和阿宏離婚後,協議上原本對方要在2年內幫她繳清學貸,但約只付了2萬元左右就停了,阿宏應直接給她包括本金、利息和違約金。另外阿芬的母親則表示,當時她幫對方幫忙打掃和整理家務,並且照顧孩子還資助金錢,讓阿宏順利完成學業成為醫師。之後阿宏和阿芬離婚,他承諾要支付自己每月2萬元的撫養費,但只付了11個月就停了,主張對方要恢復每月支付,並追討之前欠下沒給的。
對此阿宏辯稱,當初和阿芬協議離婚,雙方約定房屋歸他,但前妻仍占用且拒絕搬遷,對方違約讓他無法出售房屋,導致無法支付學貸;至於前岳母指控,他主張是贈與性質應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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