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持美工刀割破妻子頸部致死。歷審法院認定,王男未因可愛無知的稚子在旁閒逛而改變殺意,相當殘酷無情,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法院認定,家住台中市的王姓男子與妻子育有1子,民國106年12月間,王妻帶兒子搬回彰化市娘家居住,並提出離婚要求,令王男心生懷疑。
107年1月間,王姓男子在住處發現妻子購買保險套的發票,懷疑妻子外遇。王男持美工刀前往妻子娘家談判,又在妻子包包發現旅館發票、口服避孕藥包裝盒,還發現妻子透過LINE與「草莓C」有親暱對話。
王男一氣之下將睡覺中的妻子拉出房間外質問,卻在妻子提及「草莓C」時暴怒,將妻子強壓在地,又見妻子胞妹前來查看,將妻子從2樓拖拉至1樓餐廳,持美工刀猛刺妻子頸部並左右來回切割後拔出。
王妻胞妹見王男將姊姊拖下樓時,打開手機錄影,但王男執意殺妻,甚至搶下妻子胞妹手機,並將妻子胞妹強壓在地阻止求救,離去前為確保妻子死亡,還持美工刀朝妻子左右手腕各劃一刀。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王姓男子坦承不諱。合議庭認為,王男殺妻的決意不但未因妻子慘叫、頸部冒出大量血液及掙扎爬行而動搖,也未因1歲大的幼子當時也在1樓客廳內,可愛卻無知的來回步行閒逛而改變,充分顯示王男殺人時的冷漠與殘酷無情。
一審認為,王男行凶時因感受遭妻子背叛,致暴怒而萌生殺意,縱萬分不該,應予以嚴懲,但究非無因,另審酌王男認罪、在押期間抄寫佛經懺悔等情狀,認定王男尚非窮凶極惡之輩,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更一審都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王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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