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台中一名王姓司機,開曳引車酒駕違規迴轉,甚至倒車撞倒警車,過程中員警連開4槍,右膝蓋還受傷,事後警方依殺人未遂、妨害公務等罪一併移送,但檢方卻認為,他和受傷的劉姓員警,雙方不相識,司機沒有殺人犯意,只起訴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和毀損公物三條罪。
劉姓員警vs.王姓司機:「我剛剛被車撞剛剛開了2槍(4槍),開槍喔,起來。」
事情發生在3月,台中市潭子的田間小路,當時王姓司機,嚇到躲在水溝裡,也造成員警右膝受傷,離譜的是司機還是酒駕,當時他危險衝撞員警,警方依殺人未遂、妨害公務等罪一併移送,4個月過去,檢方查出王姓司機,酒精濃度0.37毫克,違規迴轉又倒車撞毀警車,但他和受傷的劉姓員警,雙方不相識,認定他沒有殺人犯意,只起訴公共危險、妨害公務,和毀損公物。
台中地檢署襄閱林彥良:「挑戰公權力,倒車的行為當中,造成了警方的傷亡的話,那法條上面我們對於這位王先生的訴求也會完全不同。」
交通大隊第二中隊長陳漢鑑:「當事人駕車有危害到,員警的安全顧慮,所以符合員警用槍的時機。」
檢警兩方,認知不同,但律師則指出,當初司機無故倒車,威脅到員警性命,確實構成殺人犯意。
律師林瓊嘉:「如果員警對不起訴,認為檢察官調查,沒有夠完整的情況,是可以依法再議。」
律師表示,當初警方依殺人未遂罪移送,具有合理性,建議警方能再議,畢竟悠關員警生命安全,這猛烈的倒車,當初如果不是員警反應的快,恐怕傷勢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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